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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是凶手?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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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部分刑警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任平于6点10分从“春秋山庄”徒步走出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商店。他在这里买小食品费时约5分钟,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贺杉,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贺杉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公交车在红叶谷站下车,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色起意,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前小道,于7点前走过这座吊桥,依据位于该吊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证词,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广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名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贺杉,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这一点该不难判断。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向她要求**。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方式逞其**。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根据推定,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河水中而使她溺毙。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时碰伤的。被害者的尸体流至下游后,到发现场所——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处滞留。

依据推测,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里丢弃,只是河心水流相当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冲至下游,始终未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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