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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还差一点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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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就是这样了。”

罗素叹了口气,将那三份还未拆封看过的文件交给了部长办公桌后面的翠雀。

翠雀安慰着:“你已经做得很不错了。

“毕竟花触小姐没有加入任何被天恩集团控股的公司,没法用公司法逮捕她;

“同时她还是一位精灵,也不能用‘第三共识案’作为理由来逮捕她。在这种情况下,你还能把她带回来检测灵能强度,已经很不容易了。”

因为巨龙的限制,精灵们不能绕过巨龙公布成文法。所谓的“公司法”,本质上来说其实属于一种私法。

幸福岛上大大小小的公司,或多或少都被七巨头注资过,其中一大半都被天恩集团绝对控股。

所谓的公司法,大概就相当于“公司派你去某地出差”或者“公司要求你开会必须到”之类的内部命令。执行部对他人的逮捕,通常用的都是这种缘由。

而如果需要逮捕的人并不在天恩集团的体系内,而是在其他六位巨头控股的子公司内工作的话,就要向其他总公司申请“引渡”。按照正规流程,是由对方公司派遣自己本部的执行部,坐着飞艇来到这里、把人逮捕了之后再移交给当地执行部——但执行起来其实没有那么严谨,只要对方公司签了引渡许可、也可以由本地执行部直接把人拘捕。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小心把人打伤,那么公司只要补偿医疗费就可以了。

这属于“公司内部补偿”,也同样不涉及到成文法。

而对于杀人犯这种触犯了“第一共识”而被通缉的存在,甚至不需要执行部来动手、而是可以说是“人人得而诛之”。至于没有杀过人、或者杀人没有留下证据的无码者,那则是因为“自愿放弃”公民身份,因此不能居住在幸福岛上、所以逮捕之后才有了“驱逐到地上”的处理。

在各种共识案中,只有第一共识和第二共识对精灵有效——

第二共识的内容是,任何组织或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对個人、群体、公司的财产与生命进行绑架、破坏、袭击、暴力威胁等行为。

罗素当时能够对绑匪直接下死手,就是因为对方违反了第二共识……但一般来说,第二共识其实是用来保护公司财产的。除了绑匪那种恶棍之外,它还可以延伸到删库跑路、带着整个团队一起跳槽等行为。

而从第三共识开始,就无法对精灵进行约束了。

第三共识案的内容与持枪有关——就是个人没有特殊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持有能够直接威胁他人生命的,有可能泄露、失控或者被偷窃的任何危险武器、化学制品与技术。

这其中包括枪、以及任何能够高速射出弹丸的义体,也包括致死的毒、强酸、碟板等违禁品。甚至还包括了自发觉醒的灵能等超凡能力。

但这条是管不到精灵的。

因为所有的精灵都有相关许可……无论是持枪亦或是碟板。再或者是违禁的义体,都可以随意使用和安装。

精灵甚至觉醒灵能都不会被抓进特别执行部。只有失控变成恶魔并杀了人,才会因违反第一共识而被逮捕。

如果花触掌握的那种能够诱导他人主动觉醒灵能的技术在普通人手中,她现在已经被抓走了。

要么就是自愿加入什么新成立的研究部门,当个部门领导;要么就是主动把技术吐出来然后被软禁、签个公司以后可以优先从他们那里购买新技术的合同,然后拿上一笔研究经费。

如果再不给面子,那就是直接全盘扫描所有记忆——而暴力扫描会直接对大脑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虽然一顿饱和顿顿饱,公司还是分得清的。但如果没有顿顿饱的话,那至少一顿饱的保底还是有的。

但是精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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